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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顺进口物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设集团总部于东莞。下有广州、佛山、深圳、中山、大连、天津、上海、青岛、宁波、厦门、香港、台湾等12家分公司及合作商;根据行业的服务类型旗下全资控股各类进口报关行(负责现场报关)、进口报检行(负责现场报检)、进口风险评估与解决机构(负责产品进口所涉问题与单证的评估并解决问题办理单证)等办事单位18个;集团总部具备公关、信息收集、通关信息传输、案例共享、业务洽谈等多种综合性功能部门。
化妆品进出口注意事项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首次进口化妆品是指无既往进口记录的化妆品,既往进口记录等证明材料应由进口商提供,凡不能提供既往进口记录证明材料的应视为首次进口化妆品):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具体的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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