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装卸作业,要办理在港站或其他场所的集装箱装卸作业申请,并在运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 托运特种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冷藏保温集装箱,托运人应提供冷藏保温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
(二)托运鲜活货物集装箱,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
(三)托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部颁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三节 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运单应逐项审核,需要安排特殊运输的,应征得托运人同意,并在运单上记载。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并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和检验证明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受理运输业务时,对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的,须要求托运人提交装卸机械作业申请书或受托运人委托代办理集装箱装卸机械的作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 集装箱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集装箱中转站进行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场站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运输整箱货物前,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封志,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需经交接人及封志监管单位签认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运。
第三十条 承运人运输拼箱货物前,应核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是否与运单填写内容相符;检查货物包装是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可能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承运;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装箱起运的,需经承运人同意,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方可承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