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物、集装箱箱型和集装箱总质量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有关限定载质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集装箱拼箱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整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要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月度和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运输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在集装箱货物起运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见表三)或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等)。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方负担,或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定或商定的方式结算,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