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安TE1110-XE03F18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1 概述
TE1110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是一款采用液晶显示,剩余电流采集和信号转换处理于一体的探测器,可以配接包括XE03R3、XE03R5、XE03R8、XE03F143、XE03F183、XE03F224、XE03F304七种型号电流互感器,适用于对单个用电回路的漏电流进行检测,需和适配的监控设备组网实现监控和报警。
TE1110系列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计、制造和检验符合以下国家标准:
GB 14287.2-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泰和安TE1110-XE03F18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2 结构特征
泰和安TE1110-XE03F18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I类飞机库不应小于45min、II类飞机库不应小于20min。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Ⅲ、IV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