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专卖零售许可证领取,申办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所在地的县级专卖局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专卖局的,由地市级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2.申请领取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办公民向所在地的县级专卖局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专卖局的,由地市级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二、办证条件
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所在地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申请领取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申请。
2.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视申请是否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表格填写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通知书》(含受理编号),退回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书》,退回申请资料,说明理由。
3.所有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都必须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及有关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批不予办理的,发给《不予办理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书》,说明理由。
4.经审批予以办理的,经办人应以电话或上门告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在作出予以发放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