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四)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