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争议——(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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