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喇叭
一、汽车和摩托车用喇叭
(1)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
以直流电和压缩空气驱动的 M、N、L3、L4、L5类机动车用喇叭总成。
(2)备注
不包括:
1.构成喇叭总成的零件;
2.轻便摩托车(L1 和 L2类)用的喇叭;
3.警用、消防和救护等车辆使用的特殊用途的喇叭;
4.蜂鸣器(倒车、防盗等用途);
5.防盗报警系统中的喇叭;
6.车内音响用的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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