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 出厂检验7.1.1 检验项目每台玻璃钢化粪池出厂前,应进行5.1、5.2和5.3.8条项目检验。7.1.2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各项均符合要求,判产品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项目,允许修补一次重新进行检验,修补后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7.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第5章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材料、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 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7.4 判定产品经检验后,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志产品经检验合格应印有如下标志:a)商标;b)编号;c)产品名称;d)规格、型号;e)进、出水管方向标志;f)制造厂名;g)联系电话;h) 生产所依据的标准号。8.2 包装a)玻璃钢化粪池一般不包装;b)玻璃钢化粪池出厂应有合格证、产品说明书。8.3 运输和贮存8.3.1 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平稳,在磨擦处应放置软质垫,并用绳子或铁丝扎紧,防止与车厢碰撞。超高应加红色标志,路面情况恶劣小心慢行,以防止颠簸损坏玻璃钢化粪池。8.3.2 玻璃钢化粪池(环保玻璃钢储罐)在搬运、安装时,钢丝绳不应直接与玻璃钢化粪池接触,不应捆缚清掏孔与进出水管等附件提吊,不应加载吊装。8.3.3 玻璃钢化粪池(环保玻璃钢储罐)在运输过程中应有专用支座固定,不应在地面滚动、拖拉和碰伤。8.3.4 两台玻璃钢化粪池(环保玻璃钢储罐)同时装运时应用软垫隔开,不应直接接触和碰撞。8.3.5 玻璃钢化粪池(环保玻璃钢储罐)贮存时应注意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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