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介绍及要求 什么是型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1995年7月24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2.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3.1999年4月29日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 4.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版;第44条中规定,除短距离微功率设备外,其余无线电设备需要进行型号核准。 违反制度处罚措施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版;第八章中规定,违反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者,将责令其改正并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条例有关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进行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但拒不改正 没收未经型号核准的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并造成严重后果 除上述惩罚外,处以重度罚款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批核准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将型号核准测试由许可受理前调整到许可受理后,委托主体由申请人改为审批部门。 型号核准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发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批事项受理告知书(受理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型号核准申请流程 申请受理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委托承担测试工作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见附件5)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测试,并将测试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承检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招投标结果,结合申请人自主选择意愿,委托相关测试任务。申请人收到确定承检机构的有关信息后,应尽快将符合规定的样品通过寄递等方式送交承检机构,因样品体积过大等原因不便寄递的,申请人应与检测机构协商进行现场测试事宜。 型号核准申请流程 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测试任务,并提交测试结果,检测结果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报告》形式体现。 检测时间包括样品的寄递、运输、调试和实际测试时间 型号核准申请流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资料审查、测试结果,以及必要时的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由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型号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实施该许可所需专家评审或技术检测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内。 型号核准申请流程 申请人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应履行申请时作出的承诺,及时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销售等合同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定期与承检机构结算相关测试费用。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签章),境外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人签章); (四)具体经办人应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经办人与委托的经办人应保持一致;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尚未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提交加盖申请人法人公章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生产能力证明中应至少包括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 生产线条数、生产计划、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委托代工厂生产的,提供申请人与代工厂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等材料。 申请人自愿提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推荐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可简化本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六)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说明书中应列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显示方式; (七)采用电子形式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的,应当提供显示查看型号核准代码的说明和电子标牌样式,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电子化显示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211号)的有关规定。 (八)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观、内部电路板及标牌照片,标牌信息应当包括生产厂商、产品型号、型号核准代码标识的样式等,照片应当标注比例尺; (九)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设备类型及样品要求 型号核准检测流程 1、企业通过型号核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申请; 2、无线电管理局通过电脑分配任务方式将任务下达至实验室; 3、企业与实验室联系进行提交样品; 4、检测机构对企业样品及材料进行审核; 5、企业提交型号核准服务承诺书; 6、验证测试样品是否符合测试条件; 7、依据相应标准进行测试; 8、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并上传合格/不合格报告; 9、15个工作日内退还测试样品; 10、企业获证后向型号核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上传销售证明材料; 11、销售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 1、企业需通过型号核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要求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盖章或签字文件; 2、无线电管理局通过电脑分配任务方式将任务下达至实验室; 3、企业与实验室联系进行提交样品,样品可通过快递和现场方式递交; 4、企业提交型号核准服务检测承诺书; 5、测试样品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进行抽样测试; 6、测试样品在正式开始测试前,需要进行调试,且判断是否符合测试条件。要求企业提供的测试方法、材料、操作步骤必须详细; 7、测试正式开始后,周期恒定,规定期限内出具检测报告(合格/不合格); 材料要求: (一)详细的测试方法、操作步骤,必要时提供软件、驱动、调试命令等材料; (二)如涉及WAPI的测试,需提供影响WAPI的关键元器件清单; (三)如涉及1号文件的整机测试,需提供模块的核准证书; (四)必要时提供其他材料; 样品要求: (一)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服务指南》中关于样品的要求; (二)测试需要进行抽样测试; (三)整机辐射可以提供1台整机进行测试; (四)原则上规定的样品不允许减少,但不限制增多,以备不同制式设备同时进行测试; (五)体积过大产品可以允许进行现场测试,但企业实验环境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1、型号核准是否免费? ----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文件中规定的,由政府专项资金向承检机构支付费用,不符合要求的需企业自行支付检测机构,×如测试不通过,没有取得核准证书的,企业需支付当次发生测试的费用;×如企业自行撤销任务,但测试已经开始的;×企业获得型号核准证书,但产品为上市或未提供销售证明材料的; 2、是否需要缴纳测试保证金? ----不收取。 3、检测报告是否在测试通过后发放给企业? ----因整体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合格的报告不经过企业确认,直接向无线电管理局进行提交,实验室不再向企业发放合格的检测报告。 4、测试是否允许整改? ----正式开始测试后,检测周期固定且不随其他情况而中途暂停,所以在规定时限内实验室必须完成上传检测报告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如发生企业测试未通过的情况,在确保规定时间内可以完成测试及报告上传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企业适当进行整改。 5、整体测试周期是否有规定的周期? ----在样品具备测试条件后,正式开始任务有规定的恒定的周期,根据不同设备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周期,一般在4-8个工作日不等。 6、样品退还流程? ----测试完成后,实验室将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还样品,同时要求企业在此前提供样品退还地址,或者现场领取样品。如超期未领取样品的,会在一定程度上缴纳样品滞纳金。超过一段周期后,样品将视为自动放弃。另样品退还过程中涉及快递,将有企业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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