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500万执行款久拖不执,“案外因素”岂能比法大?
这年头,讨债不容易。能不能打赢官司,是一难;打赢了官司,能不能执行到位,又是一难。谁能料想,法院强制执行“到手”的债款,竟然也能搞出一波三折,余款滞留不发,归还遥遥无期。
据报道,王万民与天龙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石家庄市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对王万民1716.4万元债权予以确认。其后,王万民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300万元执行款进入法院账户。然而,由于一位“案外人”李某某的出现,2018年7月,保定中院向王万民发放了800万元执行款,其余500万元却再不发放。
回看案件执行过程,的确是云遮雾绕一般。不妨先看看,案外人能不能影响法院的强制执行。尽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但保定中院2017年10月24日就出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李某某的执行异议,那后面的强制执行又怎能“戛然而止”呢?
退一步来说,就算“王万民涉嫌职务侵占罪”,这也不是法定的中止、终止强制执行事由。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明确了“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等五种中止情形,“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六种终止情形,申请执行人涉案并不在其中。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便“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为什么该案的强制执行却能多次停摆?
除了执行程序中的异常表现,执行法官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让人难以理解。根据报道,2018年3月开始,执行法官多次找到王万民,表示愿意给他和李某某做调解,在王万民“自愿”写下一份保证书,即保证给李某某380万元的前提下,保定中院执行局向王万民发放了首笔执行款800万元。身为法官,本应依法公正履职,却在当事人和案外人之间充当“和事佬”,把本应返还的执行款项作为筹码,迫使当事人答应对方的不合理要求。
回看这起执行案件,申请人王万民可谓“过五关斩六将”。从李某某申请执行异议到检察机关民行监督,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到执行法官启动不予执行申请程序,虽然几乎走遍了所有司法途径,也拿着多份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文书,但执行余款500万元始终不能顺利发放。究竟是什么比法律还要大,可以让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停摆?是什么让办案人员“百折不挠”,不断为案外人要钱?这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正视和解决,对有过错者追责到底。
不仅如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救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出现“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等情形,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不仅如此,因为“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王万民还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一位神秘“案外人”的出现,牵出了太多“案外因素”,让500万执行款久拖不执,让本来简单的执行案一波三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事法院应该尽快发放剩余的执行款,并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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