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汪先生
微信和QQ:1197540170
手机号码:13866055425
遗失类:
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毕业证、报到证、建造师证、会计证、医师证、护士证、导游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保险代理人证
发票、收据、合同、协议等等遗失
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领购簿、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车辆道路运输证等
公告类:
遗失公告、清算公告,注销公告、减资公告、吸收合并公告、分立公告、变更公告、拍卖公告、法院公告等等
登报说明
1.客户在本报刊登广告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客户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如有不妥之处本部有权告知并删改;
3.部分广告客户需交有效证明文件;如证件不齐本报有权拒登;
4.客户来稿应书写清楚,客户可自行设计或有我部代为设计广告版面
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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