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台
2013年8月30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的《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现行《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施行30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有效地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烦琐、恶意注册商标比较多、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
新《商标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亮点:一是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重新构建商标异议程序。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明确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明确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中国商标网日前发出《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3文本的修改》的说明,新文本是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对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文本所作的修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4文本。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1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商标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了。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国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1994年加入尼斯联盟以来,我国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尼斯分类第十版2014文本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