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前,关于税务事项的几个问题 ---185-1o91-89I8 赵经理 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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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辉辉。
月微微。
帐暖香深春漏迟。
梦回闻子规。
欲成诗。
未成诗。
生怕春归春又归。
花飞花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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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前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注销前有哪些其他可能忽视的涉税细节?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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