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高层住宅给水系统
高层住宅给水系统原理:
自来水进入调节罐,罐内的空气从真空消除器内排出,待水充满后,真空消除器自动关闭。当自来水能够满足用水压力及水量要求时,供水设备通过旁通止回阀向用水管网直接供水;当自来水管网的压力不能满足用水要求时,系统通过压力传感器(或压力控制器、电接点压表)给出起泵信号起动水泵运行。水泵供水时,若自来水管网的水量大于水泵流量,系统保持正常供水,用水高峰期时,若自来水管网水量小于水泵流量时,调节罐内的水作为补充水源仍能正常供水,此时,空气由真空消除器进入调节罐,消除了自来水管网的负压,用水高峰期过后,系统恢复正常的状态。若自来水供水不足或管网停水而导致调节罐内的水位不断下降,液位控制器给出水泵停机信号以保护水泵机组。夜间及小流量供水时可通过小型膨胀罐供水,防止水泵频繁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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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给水系统及操作
6.1 一般规定
6.1.高层住宅给水系统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并已进行技术交底;
2安装所需的组件、配件和附件已齐备,并已核对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规格型号、品种和数量,以及外观检查;
3施工现场及施工用水,供电满足要求;
4施工机具已到场;
5设备基座、预埋管道已到位。
6.1.2设备安装时,其安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不宜高于40℃。
6.1.3施工人员应对高层住宅给水系统性能和管道安装熟悉,掌握基本操作技能。
6.1.4高层住宅给水系统安装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2 设备安装
6.2.1高层住宅给水系统的安装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设备进出口管道安装;
2设备进出口管道试压;
3设备进出口管道冲洗;
4设备安装;
5高层住宅给水系统消毒;
6验收。
6.2.2高层住宅给水系统的布置和安装应考虑正常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的需要。
6.2.3高层住宅给水系统安装前应完成进出口管道的试压、冲洗工作,不得利用高层住宅给水系统进行进出口管道的试压和冲洗。
6.2.4 设备安装的垂直度控制值不应大于5mm/m;水泵机组安装的垂直度不应大于1mm/m。
6.3 管道安装
6.3.1 系统管道安装时,应清除内部污垢和杂质,管道安装暂时中断时,其敞口处应临时封堵。。
6.3.2管道应设备支架、托架或吊架,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的设备位置、间距、型式、材质、规格尺寸应按管材性质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3.3管道安装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4试压 6.4.1 高层住宅给水系统进出口管道的试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4.2对于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5 冲洗、消毒
6.5.1高层住宅给水系统需用自来水进行通水冲洗。冲洗水流速宜大于2m/s,冲洗时不得留死角,应保证系统中每个环节均能被冲洗到。系统最低点应设排水口,冲洗合格标准为冲洗出I]处的水质经目测与进水水质相同。
6.5.2高层住宅给水系统冲洗前,应对系统内不能或有碍冲洗工作的部件加以保护或者拆除,用临时短管代替,待冲洗后复位。
6.5.3高层住宅给水系统冲洗后采用消毒液对管网灌洗消毒。消毒液可采用20~30mg/l的游离氯或其他合适的消毒液。
6.5.4高层住宅给水系统消毒后,用自来水进行冲洗,直到系统出水水质与进水量相同为止。
7检查与验收
1.1 检查
7.1.1高层住宅给水系统各部分施工完成后进行检查。
7.1.2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供水能力检查;
2基本功能检查;
3监视功能检查;
4自动保护功能检查;
5各类阀门的启闭灵活性检查;
6控制系统各按钮的按动灵活性检查。
7.2 竣工验收
7.2.1 高层住宅给水系统各部分调试检验完成后,应按有关验收规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2.2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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