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初审: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经办人委托书);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扩初批复、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等);
4.初步设计文本节选(设计依据、项目概括、给排水篇、环保篇,项目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
5.地形图;
6.排水接纳方案;
7.地下综合管线图
8.情况说明(如排水接纳方案及地下综合管线图无法提供,提交,说明排放方向、项目概况);
二、审批
1.初审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排水许可接管流转单;
3.给排水总平面图(竣工图);
4.排水专用检测井竣工验收单;
5.试排水检测水质化验报告(连续)(纯生活污水无需提供);
6. 地名使用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