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4月,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321号)要求,我局组织省颁证企业开展2018年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工作。其中,4432家企业按规定报送上年度经营信息,1408家企业(详见附件)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年报义务。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号)等规定,现将上述1408家企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并予以公布。详细信息可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根据工信部信管〔2018〕54号《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一)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
(二)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处理(含处罚)后30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处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
这并不一定是一个严厉的处罚,因为更严厉的七种情况会被列入了“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一)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二)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三)列入不良名单后,三年内再次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五)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届满三年仍未补充履行相关义务的;(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需要依法联合惩戒的。
”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也远不像“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有效果,尤其是将“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也会被列入”不良黑名单“,这使得“不良名单”的“含金量”并不高。此外,退出“不良名单”也相对容易,例如,由于没按时报告年报信息被列入名单,补报后,就可以从名单中移除。
与电信业务经营的黑名单“失信名单”不同,“不良名单”所违反的规定大多“显著轻微”,不够严重到被列入“失信名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不良名单”并未能起到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