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操作规范。类医疗器械备案由备案和信息公布环节构成。
一、备案
(一)形式审查。
1. 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为产品分类名称,以下同)"、"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应与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相应 内容一致。其中,产品名称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内容。
2. 所提交资料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资料形式要求。
3. 证明性文件是否在有效期。
4. 境内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5. 境外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规格型号是否与境外证明文件一致。
6. 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中的委托、承诺内容,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二)备案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人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的备案凭证。
(三)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备案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备案,并告知备案人同时说明理由。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部门档案管理程序对备案资料予以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