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以及省和所在地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