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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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人事条例”)于2017年7月28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内容相较于目前国家层面法律有较大不同,本文旨在提炼出主要新增点及修改点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学习之用。
一、适用范围从劳动人事条例名称可知,该条例不仅适用于劳动关系,还适用于人事关系,关于此点,于劳动人事条例di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有所体现,其中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条例)。
二、提高裁决效率劳动人事条例在总则di一条中提到,“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同时第三条也提到“及时裁决”,可以明显看出劳动人事条例对裁决效率的重视,在具体内容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1、劳动仲裁可以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集体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公告期为十五日。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未明确规定公告送达的方式,而《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公告送达,但规定公告期为六十日;实际上在已经失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失效)中已有类似的公告期为三十日的公告送达规定,但该规定却没有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继承,劳动人事条例中重新加以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针对集体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案件公告期为十五日的公告送达方式,应该为解决送达难的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2、简易程序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之日三十日内结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仲裁期限为四十五日,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不超过十五日(即仲裁期限zui长可至六十日)。并且,虽然规定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简易程序,但是并未相应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仲裁期限;而劳动人事条例则在此处完善了该缺漏,进一步规定了简易程序适用三十日的仲裁期限。三、引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仲裁规则。
1、规定了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拥有调查取证权。
劳动人事条例di二十七条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调查取证;并进一步规定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收取费用。
2、引入了仲裁中止、终结、先予执行、第三人、集体争议案件代表仲裁等制度。
劳动人事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仲裁中止、终结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裁决先予执行的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三人参加仲裁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集体争议案件代表仲裁制度。
这些参考民事诉讼规则引入的制度有利于在仲裁阶段定争止纷,节省当事人时间和司法资源。
公司增资后的股权比例如何确定?
内容提要关于公司增资后股权比例如何确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务中需要股东协商确定,并且只要股东之间协商一致,增资后的股权比例可以和出资比例脱钩。
经典案例A公司有10个股东,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权益为2000万元,其中甲持有百分之40股权,现在A公司要增资到1000万元,甲增资200万元,新股东乙增资300万元,问,增资后甲乙各自所占股权比例分别是多少?
专业解答公司增资后如何确定股权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股东之间自由协商的范围,股东之间就股权比例进行协商时,可以参照新股东的出资在股东权益所占比例确定其股权比例,这样的方式在创始股东的股东权益于经营过程中产生增资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创始股东的权益,例如,按照上述方法可确定公司增资后乙的股权比例为百分之12(300/2500),甲的股权比例仍为百分之40(2000×百分之40+200)/2500;当然,上述计算方式,只考虑了股东权益,除此之外,无形资产、营销网络、持有资质、行业前景、产业政策等也可以作为考虑范围,比如把新股东乙的股权比例确定为百分之10,只要乙同意,也是可以的。
公司治理专业提示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因此,作为主导增资的大股东一定要切实按照会议制度召开股东会并按规定程序形成决议,并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