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请保荐机构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中,说明对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尽调过程、核查方法和取得的证据,不得简单重复发行人《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说明》中的内容,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和夸大其词的表述。
22,请发行人在提交报会注册稿时,提交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出具的《会后事项承诺函》。提交报会注册稿时未能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的,均应补充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
23,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对举报事项的核查报告中说明核查内容、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中应当明确说明举报事项是否属实,并就举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举报事项出具的核查报告,应由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及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报告,应由会计事务所负责人、经办会计师签字。核查报告中需要签字的,应由签字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为签名的,应同时提供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概况委托。
八、关于其他事项
24,招股说明书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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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在申报前,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披露,并在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中予以体现。
26,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突发事件、政策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主动、及时向科创板审核中心书面报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专项核查报告,分析说明该等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并就其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陈经理 19927556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