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办发〔2018〕48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0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局职能,现就利用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补充完善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快递、便民维修、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洗染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利用地下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根据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京商务规字〔2018〕5号),对于利用规划用途与从事经营活动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开办便民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区政府出具房屋权属、用途的书面意见,并由人防或住建部门按照区政府意见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或普通地下室备案后,登记机关按照调整后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办理工商登记。
二、支持利用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根据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规字〔2018〕6号),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各分局要建立台账明确点位,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规划用途服务居民生活需求。不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支持利用腾退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用于便民商业服务的闲置或腾退用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用途与所从事经营活动不一致的,经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工商部门在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时予以支持。房屋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的,可以由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出具房屋权属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确认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分局要对本通知和有关文件组织专题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利用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网点建设的重要意义,主动加强与同级商务、规划、人防、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履职,严格准入。各分局要及时掌握经区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从事便民商业服务的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点位,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名单制度。对利用上述设施开展便民商业服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好登记服务。未经批准,此类市场主体不得变更从事非便民商业服务经营项目。
(三)加强统计,建立机制。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各分局应及时建立台账,将本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经营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数据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分析。建立与同级商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为政府决策和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8-05-15 00:00 来源: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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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按照本市《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要求,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加快补齐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短板,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市商务委、市民防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京商务规字[2018]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近几年,按照“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本市开展了地下空间和群租房整治,清理腾退出了部分地下空间(指现状建成的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2018年3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8]10号),要求由市商务委牵头,抓紧制定出台利用腾退地下空间补充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委会同市民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对各区推进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设施工作进行指导。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思路、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
(一)总体思路
按照属地落实、确保安全、规范发展、政策支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于城市建成区内地上设施无法满足当地社区居民需求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使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二)主要任务
一是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可利用地下空间情况。
二是明确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其中,根据农业部等13个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要求,每个行政社区蔬菜零售网点数量应不少于2个。
三是找准便民商业服务网点空白,明确需补充的商业业态。
四是支持网点建设。各区应向社会公布可供利用的地下空间资源信息并及时更新。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开办便民商业服务网点,由产权单位向区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牵头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区政府审议。相关部门按区政府审议意见为企业办理运营手续。各区推进地下空间开展便民服务工作,应优先支持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商业服务企业发展,以规范化的制度,确保运营安全。符合条件的地下空间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项目,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五是加强设施使用管理。运营企业承担地下空间的改造及安全使用责任。运营企业应积极联系普通地下室产权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商业经营场所的设置、日常管理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结构改造的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履行相应的房屋结构改造手续。
(三)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工作领导机制,统筹谋划推进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工作,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1.总则
1.1北京市地下管线总体情况
地下管线主要包含供水、中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信息、有线电视等九大类,涉及自来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等14家专业地下管线单位,分别隶属于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等6家行业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地下管线巡查维护的综合协调管理。
1.2编制目标
为提高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综合应对能力,使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损失。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4事故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按照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分成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Ⅰ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首都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特别重大(Ⅰ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2 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Ⅱ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等共同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Ⅱ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3 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Ⅲ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复杂,但管线处置主责部门清晰的,由管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指挥处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政府协调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较大(Ⅲ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4 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Ⅳ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不复杂,处置主责部门清晰,影响范围较小,由管线单位处置的事故,管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协调或指挥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Ⅳ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3.5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容易引发一定政治影响和社会矛盾的地下管线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处置和救援”的原则,负责本市市政市容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建设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
2.1.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相关的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市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全面指挥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市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综合协调应对工作。
2.1.3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故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下管线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开展较大、一般城市地下管线事故的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城市地下管线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风险评估控制和隐患排查整改;
(5)负责指导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资金的使用管理。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
2.2.2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下管线事故;
(2)负责承担本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地下管线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负责本市地下管线事故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7)组织制定、修订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区县地下管线专项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地下管线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地下管线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地下管线事故应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地下管线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突发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3.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
2.3.2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地下管线维护安全和防灾应急系统的规划建设提供专家意见;
(2)在制订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的有关规定、预案、制度、项目建设方案等过程中提供专家意见;
(3)为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抢险处置提供现场指导与建议;
(4)对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评估和善后恢复等工作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4.1根据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2.4.2现场指挥部可设综合协调组(办公室)、专业处置组、宣传组、治安管理组、交通管理组、社会工作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外事组、专家工作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
2.4.3各工作组分别承担现场指挥部日常工作、设施抢险、新闻发布、社会面治安、公安交通、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和安置、伤员救护、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涉外联络、专家决策等各项工作。
3.预测预警
3.1 预警级别
依据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
3.1.1 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蓝色预警;
(2)在重大节假日、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期间、汛期等特殊时段。
3.1.2 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黄色预警;
(2)本市发生一起较大地下管线事故后,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
3.1.3 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橙色预警;
(2)本市发生一起重大地下管线事故后,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
3.1.4 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红色预警;
(2)本市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地下管线事故后,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 蓝色预警:各成员单位及时接收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蓝色预警和预警解除信息,并遵守上汛期、会议保障期、节假日等特殊时段规定,自动启动和解除地下管线维护监测蓝色预警。
3.2.2黄色预警: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时,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2.3橙色预警: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时,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2.4 红色预警: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时,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3 预警响应
3.3.1 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值班备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巡查人员应对管线风险源及隐患部位进行重点巡查;管线专业单位应急抢修队伍备勤待命,接到情况报告后迅速出发,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管线专业单位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行业主管部门进入应急值守;各单位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尽快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区县政府做好预警区域内群众的宣传安抚工作。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专业管线单位领导带班,检查本专业系统应急值守,随时掌握情况,专业管线单位加强巡查监测,部分力量、专家顾问组可进驻监控区域待命,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出决策建议。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进行抢险。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巡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全部到岗待命,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执行抢险。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Ⅳ级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并做好协调和属地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进行现场处置。
(3)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随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相关成员单位要保持通信畅通,加强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随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1.2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并做好属地协调和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派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3)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领导或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本行业应对工作。
(4)必要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