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司被注销后的相关责任可由股东承担
1、民事、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便公司已被工商注销,该责任也不会因此而减免。基于此,如果公司欠缴税款,公司瑕疵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所欠缴的税款进行清偿。但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利用司法手段对股东进行追偿,而不能采取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方式。
2、刑事责任
虽然公司工商注销后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已消灭,但刑事责任的追究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被注销,相关责任人也无法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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