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申请在先”这一时间概念,将“商标申请日期”作为判断商标申请先后的依据。明确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形。
二、提供使用证据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超期提供使用证据的,审查时不予考虑;
2.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许可使用证据;
3.商标应当使用在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4.使用日期在申请日期之前的商标使用证据视为有效证据。商标的使用日期早于申请注册日期的使用证据,审查时予以考虑;商标的使用日期晚于申请注册日期的使用证据,审查时不予考虑;
5.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真实,证据之间不得存在矛盾且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三、协商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中不接受并存协议,因此各方申请人经协商后最终只能保留一方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权利;
2.书面协议中需明确协商结果,且该结果不能造成权利冲突,影响审查结论;
3.书面协议的内容需要完整包含商标信息,包括商标申请号、商标名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人名称等;
4.书面协议需各方申请人签字盖章,写明协商日期。
四、参加抽签的申请人或其代表需注意如下事项: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的内容,明确抽签的时间、地点,尤其是抽签当日入场截止时间;
2.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应按照抽签须知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对不明确的事项可以拨打抽签须知中的联系电话与联系人沟通确认;
3.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应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有序进行抽签工作,不能扰乱现场秩序。有疑问的事项,应与工作人员联系;
4.同一自然人不可受托于抽签双方当事人代其进行抽签工作;
5.受托人为代理机构的,除提交委托书外,具体承办人员还应出具介绍信及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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