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的优惠政策,能够享受按照15%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负的影响巨大。从2016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已按照“新政策”开始执行,“新政策”在企业准入门槛、科技人员比例及认定程序等方面有所变化,因此对2016年及以后申请的企业具有指导意义。
一、变化一:研发费变化
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对研发费指标规定: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
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研发费指标规定: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新政策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从6%降低至5%,其实质降低了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门槛。对于其他两档对研发费占比未作调整,需要及时监控研发费占比是否满足对应的申报要求。
二、变化二:知识产权变化
1.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对知识产权指标规定: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知识产权指标规定: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新政策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获取时间的限定,不再限定知识产权是何时获得的,更加关注知识产权能否为其高新技术产品发挥作用、能否创造新的价值。新政策同时也取消了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对时间的限定,同样也是更注重知识产权的发挥效益的能力,弱化了是否必须是独占使用。因此,申报企业这点变化体现了新政策对知识产权本质作用的还原。
三、变化三:科研人员变化
1.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科技人员指标规定: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科技人员指标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新政策对科技人员占比由30%降低至10%,并且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该点变化体现了尊重创造、尊重创新的理念,取消了唯学历论对科技人员的限制。同时,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新政策对科技人员在学历和数量上的要求都做了降低,更加看重是否直接参与了研发、创新活动。
四、变化四:资料、审计
1.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无。
2.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第十二条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条件,在新政策中引入专项审计,因此需要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总收入的范围、指标的计算做重点关注。其中,总收入界定为税法范围的总收入减去不征收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因此,企业在申报中需要按照新政策的口径,梳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收入,并计算相应比例。尤其对于存在较大政府补助的情况,务必要提前测算看是否满足收入指标。
另外,新政策在提交材料中新增近三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因此对于纳税申报表的合理性、与财务报表的相关性等方面也需要在申报时进行考量,以避免出现逻辑错误影响高企申报。
五、变化五:取消资格情形
1.旧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2.新政策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新政策取消高企资格的情形删除“偷、骗税”的情况,该情况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条款容易被忽略,企业应对重大变化及年报按时进行报送,以免影响高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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