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声测管厂家/注浆管厂家/50声测管
工业企业应当在物料集中运输通道建设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减少物料运输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根据质量检测报告选择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或溶剂,在密闭环境进行作业,安装、使用废气收集系统和污染治理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辅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相关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无法在密闭环境中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二十六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第二十七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八条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设置,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销售企业应当承担环保达标车型的进口和销售责任,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进口、销售。
第三十一条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尾气排放检验,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淘汰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机动车。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或者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采取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污染治理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查路检工作,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抽测不收取费用,被抽测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