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曾被某些国家视为摆脱财政困境的良方,主要因为可以从包税额中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但是,包税制却把国家同纳税人之间依据法律的强制课征,改变成为国家同包税人之间依据契约关系按照双方议定标准所履行的缴纳。同时,包税制还将国家原来可以直接从纳税人那里无偿课征税款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国家有偿支付给包税人的风险和经营代价即承包利益。因此从短期效应看,包税制穷了国家,富了包税人。从税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看,税收属于分配范畴,由生产决定的。税收作为分配形式,本来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结合生产状况进行分配的,但是在包税制下,情况就不同了。在经济情况较好的年度,包税人为了求得最大的承包利益,往往加重税负;在经济情况不好的年度,包税人为了完成所承包的税额并获取承包利益,便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因此,从长期效应看,包税制侵蚀了税基,危及税本,枯竭了税源,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连续、稳定取得。包税制否定了国家税法,不但不能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而且不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