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申请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
供信息具体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
事后向网站经营性者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信息)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行为不涉及上述有偿提供
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均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法规快速预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申请材料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公司概况
4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
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一些罚则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
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
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证无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