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7〕67号 新昌县人民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激发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根据省科技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技术创新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采取企业先行支付、事后兑现的方式。创新券兑现为常年受理申请、经费集中审核兑现。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索查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的引进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市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市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县级创新载体主要为县内检测认证机构和经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市级、县级创新载体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
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除省级载体外,各级创新载体需在新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后方可接收、兑现创新券,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科技市场集聚。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推行电子券,从申领、发放、申请使用、使用情况记录到申请兑现实现无纸化电子审核流程操作(附件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新昌县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科技局、经信(商务)局、财政局、质监局及高新园区、新昌工业园区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创新券的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新昌县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负责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期限 第八条 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经费划拨等工作,在科技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 第九条 创新券有效期为自申领之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逾期不可使用。 第四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的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第十一条 创新券适用范围:支持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在科技创新活动时,用于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明专利申请、科技投入、主体培育以及检验检测、检索查新、技术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的支付范围。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各类项目申报所需的咨询服务以及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三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云服务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使用方法: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按照申领时间顺序进行审核发放,当年度创新券额度申领完为止。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自主申领创新券;同一年度内,创新券可分批、多次申领,一次申领不得超过3万元,必须用完已领取的,才能继续申领。企业年度申领总额为10万元,创客(或创客团队)年度申领总额为5万元。为确保创新券使用率,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也将同步下调至30%。
第十五条 创新券使用过程中,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持券与创新载体或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如属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的,由创新券直接抵用50%费用。如属技术服务的(包括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创新券直接抵用实际支付经额的20%费用,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重复使用,可在有效期内分批使用。 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七条 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原则上兑现每年1次,即次年1月底,申请兑现时间由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发放使用情况另行发文通知,办公室负责汇总兑现材料。遇特殊情况报请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八条 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办公室,作为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包括:《新昌县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2)、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自付资金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复印件、创新券服务记录(或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以上材料按《兑现申请表》所列服务顺序,一式两份分开整理;载体开给科技局的创新券抵现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第十九条 办公室对创新券发放单位和兑现金额进行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办公室汇总兑现材料,对于单项兑付金额低于5000元以下的,实行直接兑现,对单项兑付金额高于5000元(包括5000元)的项目,选择不低于20%的企业进行抽查审核。同时,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专家审核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过程中,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并追回财政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县级的各类科技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创新券兑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