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包装材料的规定
发达国家对包装材料的要求正在向节能低耗、防污染、防病虫害、高功能方向发展,可回收利用的生态包装材料是各国研制开发的重点。例如意大利从1991年就开始禁止在其境内使用不能降解的某些塑料包装;德国政府禁止使用聚氯乙烯,只准使用聚乙烯PE(即环保塑料)类可回收使用的包装材料;美国、新西兰、菲律宾等国禁止使用稻草做包装材料;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要求木制包装必须经过熏蒸、防腐等处理才能入境,或使用免熏蒸胶合板包装材料进行木箱包装,否则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2.木箱标志、标识的规定
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设置障碍,它一再重申木箱包装须有环境标志,对木箱包装提出非常具体的要求。比如欧盟要求各国从 2002年1月1日起对零售的鱼类和水产品木箱包装上加注产品、产地和捕捞区域等说明标识,并要求在说明标识上标明鱼类和水产品是远洋还是内河捕捞产品,或者人工养殖产品和加工产品,如果是远洋捕捞产品,还须标明捕捞海域。对于加工食品,法国法律则规定必须在食品包装的外包装上(如木箱)用法文印刷准确的产品说明书。欧盟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Tex Standard 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纺织品市场的通行证。cE标志则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3.木箱包装再循环或再利用的规定
为了促进木箱包装物的再循环、再利用,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德国在1995年7月规定,木箱包装回收法定定额为8o% ,并要求这个总量的80% 一9o%必须再循环处理。同时规定运输包装要100% 回收,销售包装按“谁生产谁回收”、“谁销售谁回收”的原则,由生产者、销售者负责回收再利用。丹麦政府则于1997年通过法令,禁止使用易拉罐包装饮料,规定啤酒和非酒精饮料必须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木箱包装;进口不可重复使用包装的饮料必须交纳包装押金,保证包装的回收利用。英国规定从2000年起,实现对6o%的木箱包装物和35%的家用包装物回收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