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要求
( 试 行 )
1.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Bq/g)的企业自行开展环境辐射监测。
2.术语和定义
2.1 流出物
实践中源所造成的以气体、气溶胶、粉尘或液体等形态排入环境的通常情况下可在环境中得到稀释和弥散的放射性物质。
2.2 辐射环境监测
在源的所在场所边界以外环境中所进行的辐射监测。
3.监测目的和要求
3.1 监测目的
(1)判断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流出物是否达标排放;
(2)掌握活动期间辐射环境质量,积累辐射环境水平数据,掌握辐射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总结辐射环境的变化规律,了解辐射环境水平是否异常,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3.2 监测要求
(1)应编制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2)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可根据活动期间的变化、监测经验和数据的积累进行调整;
(3)流出物监测方案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和工艺特点等因素;
(4)辐射环境监测方案除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外,还要考虑环境特征、周围居民点和其他敏感点;
(5)辐射环境监测的点位应包括监测范围内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点位。
4.流出物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流出物监测方案可参照表1并结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