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文 件
180周年纪念胸针制作项目
招标人:上海仁济医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项目编号:2024019
一、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内容:本项目招标内容为“仁济医院180周年纪念胸针制作”。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60万。
欢迎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踊跃参与投标。
二、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二)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线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 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比选文件售价
1. 获取比选文件时间: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2日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2. 获取比选文件地点:上海市浦建路145号强生大厦906室
3. 比选文件工本费:无
4. 获取比选文件方式:现场领取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9月6日10时00分
递交方式:上海市浦建路145号强生大厦906室纸质文件递交
五、 其他
本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示仅在“马可波罗”(http://china.makepolo.com/)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除上述外,我公司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上发布任何招标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招标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上海仁济医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45号强生大厦906室
联 系 人:卞老师
电 话:18121044806
注:请贵单位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准备,并按照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价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贵司认为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进行提交。
第二章 投标技术要求
(一)仁济医院成立180周年纪念金胸针
1. 数量:300枚
2. 材质:纯金3克,纯度不低于99.9%。
3. 规格:整体直径18mm。
4. 整体工艺要求:整体采用油压造币工艺,表面多层次,包含浮雕、镜面、砂面等多种处理效果,并且经过防氧化电泳处理;背面激光刻字并做焊针处理。
5. 背面搭扣要求:采用葫芦搭扣。
(二)仁济医院成立180周年纪念银胸针
1. 数量:200枚
2. 材质:纯银6克,纯度不低于99.9%。
3. 规格:整体直径18mm。
4. 整体工艺要求:整体采用油压造币工艺,表面多层次,包含浮雕、镜面、砂面等多种处理效果,并且经过防氧化电泳处理;背面激光刻字并做焊针处理。。
5. 背面搭扣要求:采用葫芦搭扣。
(三)金银纪念章产品的表面质量要求
项目 | 表面质量要求 |
斑点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异色斑点 |
凹坑(残缺)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凹坑(残缺) |
划伤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划伤 |
起皮(起泡)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起皮(起泡) |
闪光线 | 不能有较为明显的闪光线 |
迷雾 | 不允许存在迷雾 |
夹杂(嵌屑)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夹杂(嵌屑) |
油渍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油渍 |
棉丝压痕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棉丝压痕 |
边部毛刺(起线) | 边部毛刺(起线)高度应低于该枚产品边厚的1/6 |
内径不足 | 内径不足应小于圆周的1/4 |
底面麻点、针眼 | 单个面积应小于0.01mm2,密度应小于2只/mm2,局部面积应小于底面面积的1/10,且不在产品的主要部位。 |
清边凸斑 | 凸斑总面积应小于0.5mm2 |
压印不足 | 图纹最高点的斑块状亮点面积应小于0.5mm2 |
喷砂面亮点 | 喷砂均匀、细腻,无亮点。 |
黑条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黑条 |
水迹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水迹 |
杂质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杂质 |
缺角 | 不能存在目力可见的缺角 |
(1)报价函;
(2)参考报价表;
(3)采购需求响应文件:
(4)技术条款偏离表;
*(5)资格证明文件:
确认中标方后,双方需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严格执行。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仁济医院180周年纪念胸针制作(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投标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内容。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日)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我方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 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5.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招标相关的所有信息。
6. 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 其他补充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产品名称 | 规格 | 材质 | 计量 单位 | 拟预定数量 | 价款(含13%税费) | 备注 | |
单价(元) | 小计 (元)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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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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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限 |
|
注:
1、费用以“元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投标报价应包括送至最终用户单位相关运输、安装、税收(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相关费用。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XX公司[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XX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系 【XX公司[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XX [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XX项目[招标项目名称]】【XX标包[标包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上级领导(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资格审查资料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资格性评审 | 依法成立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 投标文件中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 |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工器具)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 |
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投标文件中提供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声明。 | |
控股关系 | 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
注:
1.请按顺序提供如上材料,声明格式如下。
附表1
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声明
本公司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2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线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我方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线和专业技术能力;
特此声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应答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附表3
廉洁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
我公司自愿参加【仁济医院180周年纪念胸针制作】招标项目,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 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 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订立攻守同盟;
3. 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4. 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5.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与名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情况及中标推荐意见等。
6. 不私下接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7. 不在办公场所、招标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招标的过程和结果;
8.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9.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0.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11. 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招标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投标、宣布中标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等。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单位名称: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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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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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 话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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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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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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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 上级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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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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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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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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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或资质证明 |
| 员工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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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 |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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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万元) |
| 中级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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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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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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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 初级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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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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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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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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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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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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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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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官网查询截图
7. 合同样本
定制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号码:
联系邮箱: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号码:
联系邮箱: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条 定义
除另有明确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合同中(包括附件,下同),下列名词及术语均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自愿签订、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本合同、本合同所有附件、提及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以及日后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书面更改。
1.2 “货物”:系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应当向甲方提供的一定品种、数量、规格的产品。
1.3 “合同价款”:系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调整税率,导致合同价款中包含的税费调整,合同价款也随之调整。
1.4 “工作日”:系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历天数,“日”是指日历天数。
1.5 “交货”:系指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甲方和乙方对货物进行的交接和查验。
第2条 合同标的和价格
产品名称 | 规格 | 材质 | 计量 单位 | 拟预定数量 | 价款(含13%税费) | 备注 | |
单价(元) | 小计 (元) | ||||||
合计 |
|
| |||||
总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
交货期限 |
|
第3条 付款方式
3.1 定制加工产品的原料价格结算:
(1)金质产品的黄金原料价格为预估价,实际黄金价格以甲方预付款到后,通知乙方购买金料之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成交价格+交易费 元/克价格结算。(注:《贵金属原料委托交易单》需甲方签字盖章确认,《贵金属原料代购确认书》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银质产品的白银价格为预估价,实际以甲方预付款到后,通知乙方购买银料之日的成交价格+交易费 元/克价格结算结算。(注:《贵金属原料委托交易单》需甲方签字盖章确认,《贵金属原料代购确认书》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3)最终合同价将按实际结算价结算,多退少补。
3.2 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 天内,预付全部预估原料款共计 汇入乙方账号内。
(2)乙方完成产品生产且发货前,双方就合同最终价格确认结算后,甲方将剩余合同款项汇入乙方账号内。乙方收到款项后交付货物及发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乙方的银行账号为:
名称:上海造币有限公司
税号:91310107132942235N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7号
电话:021-5290000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账号:1001240129016977371
乙方对上述账号各项内容予以确认,如乙方账号发生变化的,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
税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对上述开票信息各项内容予以确认,如甲方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4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包装要求
4.1 按上海造币有限公司相关质量技术标准执行。贵金属产品成色按照合同约定。
4.2 按甲方确认的图案制模生产。其中定制产品模具在生产完成后免费保管三年,三年后由乙方统一销毁。
4.3 货物包装按客户看样(效果图或实物样)签字确认的提供。
第5条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5.1 甲方至上海造币有限公司自提或由乙方代办托运至甲方,运费及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5.2 甲方应当在乙方通知产品生产完毕后的3日内与乙方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完成后3日内确认交货方式、交货地点。
第6条 验收
6.1 自产品交付之日起7日内,若甲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仅限成色或重量)或存在与双方约定不符的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后可进行返修或换货。如甲方逾期提出质量异议的,应视为货品全部符合质量要求,乙方不再对验收完毕后的任何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6.2 若甲、乙双方在验收过程中对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的具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或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就前述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双方均应认可。
第7条 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7.1 甲方自提的,自交付日起,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甲方;由乙方代办托运的,自交付承运人起,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甲方。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开始生产,若合同签订3日内未收到甲方预付款原因导致生产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交货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延迟付款的,应当按照预付款金额的1%/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15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
8.2 本合同定制加工/合作开发产品生产完毕后,甲方未能按时取货,情形如下:
(1)乙方暂存有效代保管期为30天,自乙方通知甲方生产完毕时起算,超过30天加收管理费及仓租费用,按100元每立方米计算。若超过 60天甲方仍未提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将产品进行熔化处理,熔化后的原材料归乙方所有。且乙方依旧有权按照熔化当日的黄金或白银+交易费的价格以及加工费、模具费\管理费及仓租费用等价格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
(2)在合同约定的有效代保管期间内,由于天气、环境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保管期间有质量问题(如:发霉、变色等)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如需乙方维修相关产品,维修费用及材料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确因乙方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及材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3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若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且在乙方通知后5日内未更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8.4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则因此导致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交通费等),甲方均应当予以赔偿。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定制加工产品图稿由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的图稿不存在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因此造成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其他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
9.2 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合同对方的知识产权。
9.3 除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证书外,未经上海造币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严禁使用“上币”名称(包括上海造币有限公司、上海造币等)宣传产品,包括制作各类证书与包装物等,若有版权纠纷与上海造币有限公司无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9.4 甲方无论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产品宣传,其宣传方案需报上币公司批准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顺延交货,并免予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第11条 反商业贿赂
11.1 双方同意反对不正当竞争,拒绝商业索贿、行贿、受贿。
11.2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给经办人的回扣、餐饮招待、纪念品、免费样品、试用品、节日礼品、免费游览、娱乐、其它招待、馈赠等)对乙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以企图获取订单或更有利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付款期限等各种利益。经证实上述事实成立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商业关系,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若乙方人员存在诱导甲方行使上述行为的,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检举揭发。
第12条 保密条款
12.1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非因一方原因导致的公开或因司法程序的原因公开、政府机构的要求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除外。
12.2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甲乙双方自己拥有或按照与第三方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信息、管理规定、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经营计划、生产进度、货物详细、货物改进信息、系统描述、图纸、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下属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机构信息、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本合同、往来信函、文件及相关文件等所有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而无论该等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与本合同事项是否直接相关,以及甲乙双方在向对方披露该等文件、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之时是否明示该等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12.3 本合同无论由于何原因终止,在双方决定不再合作的情况下,双方仍应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4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允许,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向第三方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金额的%作为违约金,责任方同时应负责消除影响。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13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和补充
13.1 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原材料、供应商、规格、产地、牌号、数量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乙方需事先书面提交甲方确认同意,因此引起的交货期延迟等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
13.2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附件、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 通知
14.1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如果本合同另有要求,每一份通知均应抄送给其他相关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标示的日期。
14.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报告或其他通信以及抄送给对方的副本,均应按本合同首页载明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或双方根据本合同第14.3条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送达对方。
14.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4.4 双方确认,双方发生争议后,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第16条约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按照14.2条或14.3条约定的方式进行送达的,双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15条 法律适用
15.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变更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本合同在履行本中发生异议或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7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日起生效,至双方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17.2 本合同各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及其授权代表拥有合法和必要的授权签署和交付本合同,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的规定。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18条 合同文本
18.1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传真合同视正本合同,具有与正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19条 其他事项
19.1 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承诺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
19.2 若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不合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效力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将密切合作,尽快变更本合同中有关条款。
19.3 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9.4 本合同所填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附件:
1.《贵金属原料委托交易单、代购确认书》
2.《廉洁交往告知书》
3.《廉洁责任保证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上海造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1《贵金属原料委托交易单、代购确认书》
贵金属原料委托交易单
品名 | 成色 | 数量(g) | 单价(元/克)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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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价格以交割单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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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原料代购确认书
品名 | 成色 | 数量(g) | 单价(元/克)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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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