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障车辆操作规范
一、通用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1.启动
(1)起动前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保养,达到要求方可启动。
(2)发动机起动时,必须将变速杆置于空挡位置;动力输出装置处于分离状态;严禁无冷却水起动;严冬季节起动时不准骤加沸水,不准明火烤车。
(3)电动机起动时,每次连续工作时间不准超过5S,一次不能启动发动机时,每次间隔3S再启动;起动三次仍不能启动,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必须间隔5min后方可再启动;不准用导电物体在电机上直接搭火起动。
2.汽车救援行驶
动机怠速应控制在800r/min左右。行驶时发动机转速保持在2500r/min左右。遇到颠簸路段应减速慢行,避免因车辆受到冲击而使轮胎、悬挂、车身和底盘受到损坏。
行驶时若发现水温、机油压力、蓄电池充电指示灯、制动液面、驻车制动器等红色指示灯发亮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切勿强行行驶,以免造成车辆损坏。
3.车辆停泊
机动车应在平整路面停放,停泊后应采用驻车制动,避免采用挡位驻车。不平的路面停车会对车辆底盘、大梁造成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