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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2025年1月经王某招聘入职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旗下门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李某先后在该公司关联的被告处从事收银及统计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司统一安排排班与考勤,接受统一管理。2025年2月27日,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已确认离职时未结算工资金额为1215元。然而,李某多次通过招聘人王某向相关单位索要该笔工资,均未获得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与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经营场所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存在明显交叉混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单位。庭审中,李某提交的附有其签名和工作痕迹的处方证明、银联单据、收款单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述关联主体存在交替或同时对其进行用工的事实;结合录用通知书明确载明用人单位为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离职申请书、考勤表所标注的单位名称均为该药房连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李某与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同时,被告作为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关联单位,实际参与了对李某的用工管理,应当与关联主体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州市某百货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实践中,部分关联企业通过共用人员、交叉管理、场所混同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一旦发生欠薪、工伤等纠纷,便以“主体模糊”为由相互推诿,给劳动者维quan制造障碍。本案明确,认定混同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可重点结合录用通知、考勤记录、工作痕迹、工资结算凭证等核心证据锁定真正用人单位;同时,关联企业若实际参与用工管理、享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需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该判决既否定了关联企业借混同用工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为劳动者维quan扫清了主体认定的障碍,也清晰划定了关联单位的连带责任边界,倒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杜绝“用工混乱、责任真空”的现象,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