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可延展多次,每次10年。
申请资格:于马德里协定任一缔约国内提出申请或获得注册之商标的申请人或注册人,通过该缔约商标局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日:原属国收到国际申请之日期(前提为需于两个月内向国际局提出,若未于两个月内提出,则以国际局收到之日起为申请日)。
申请文件:1.于该缔约国之商标注册证影本一份或由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影本一份。 2.要求优先权者该优先权证明文件一份。 3.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一份。 4.委托代理人者,委托书一份。 5.商标图样两份,其尺寸不得大于80mm*80mm亦不得小于20mm*20mm 6.自收到该缔约国商标局发出之缴费通知单起十五日内需缴纳有关费用。
审查程序:1.审查制(但采形式审查),于国际局进行审查。 2.审查通过国际局即行公告,该《国际商标公告》将发往各缔约国,并颁发国际注册证书予注册人,该商标即取得国际保护。 3.《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各月内为第三人提异议期。 4.各国可依其自身法律驳回该注册之部份或全部之指定商品/服务,该驳回必须于国际局通知该指定国延伸保护起一年或十八个月(根据议定书协议)内通知申请人/注册人并函告国际局该驳回声明,述明理由,且不需经国际局确认该驳回即生效。若为根据异议所提出之驳回,并可于期限届满前通知国际局将于十八个月后提出驳回结果。 5.未于该期间内驳回者视为通过该指定国之注册并取得保护,不再另外发证书,惟可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向指定国申请证明文件。
使用规定:1.取得国际保护之商标于法律上取得其指定国注册商标同等之保护。 2.国际注册五年期满后其商标与原缔约局注册之商标相独立。 3.于原缔约局遭撤销或宣告无效、过期、被放弃,最终驳回,注销之商标,则其国际注册之保护亦自动失效。 4.连续5年未使用有遭撤销之虞。
延展规定: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即可办理延展,届满后仍有6个月宽限期缴交额外费用以办理延展。
相关事项:1.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缔约国至2004年8月止共为76个国家。 2.可通过国际局进行预先检索,为需缴纳相关费用。 3.可以任一缔约国之申请中或注册商标为基础提出国际商标申请,于取得国际注册后并可依此向任一缔约国提出延伸保护之请求。 4.主管机关为设于瑞士日内瓦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