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燃煤设施
1.1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方便调节,能较好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2)应较好地节约能源;
(3)有利于环境保护。
1.2 选用层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1.3 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宜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装置。
1.4 经破碎筛选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型式锅炉或磨煤机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炉、抛煤炉不宜大于30mm;
(2)链条炉不宜大于50mm;
(3)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13mm。
1.5 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1.6 给煤机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1台给煤机发生故障时,其余给煤机的总出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00%的给煤量;
(2)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择,并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
(3)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其计算出力,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振动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1.7 煤粉锅炉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符合下列要求:
(1)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2)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1.8 原煤仓、煤粉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斗的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2)原煤仓出口的截面,不应小于500mm×500mm,其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锥形金属小煤斗;
(3)落煤管宜垂直布置,且应为圆形;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