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亚太贸易优惠原产地证FORM M
(一)历史
《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简称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2005年11月2日,在北京举行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各成员国代表通过新协定文本,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在各成员国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后,实施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
(二)《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结果
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已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另外,我还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均减让幅度77%。同时,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
(三)《亚太贸易协定》的实施情况
2006年我国享受《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出口商品总值为36.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71.1%。其中进口2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2.3%,主要商品为苯乙烯、聚乙烯胶粒和乙丙橡胶等化工产品以及纺织品、冻鱼、机电产品、食品和药品等;出口约1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4.6%,主要商品为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化工产品、贱金属、机电产品、陶瓷制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动物产品等。韩国为最大受益国,分别占享受协定优惠税率进出口商品总值的93%和83%。我国进口孟加拉商品总值增长近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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