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CT国际专利申请人
1、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对不同的国可有不同的申请人(细则R4.5(d))
3、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PCT成员国
二、PCT国际申请受理国家或组织
PCT申请多数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国家局提出。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或者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选择向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专利局、欧亚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分别提出国际申请。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或居民只能向作为他们受理局的WIPO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此外,所有PCT成员国的国民和居民也可以选择国际局作为受理局。三、PCT国际申请的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中某些(甚至所有)PCT成员国,国际申请在每个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对某些地区专利条约成员的PCT成员国还可产生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由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以及欧洲专利公约建立起来的地区专利体系的成员国可能会"关闭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途径",即该成员国的国际申请可自动被作为地区(ARIPO、欧亚或欧洲)专利申请处理,并由各自的地区专利局处理。四、PCT国际申请的标准化
PCT规定了国际申请的某些标准,按这些标准准备的国际申请才会被所有的PCT成员国受理,就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会因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要求(以及产生的费用)而需要相应的修改。PCT规定不允许各个国家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PCT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五、确定PCT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条约A11(1))
1、申请人根据其国籍或居所有资格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只接受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中有多个申请人时,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中国,就认为已满足要求。
2、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3、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1)、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PCT/RO/101表,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2)、至少一个缔约国;
3)、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4)、说明书;
5)、权利要求书。六、中国人提交PCT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1)、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2)、的要求。
若没有在先的中国国家申请,在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必须中国。
2、确定国际申请日非必须、可以随后办理的事项:
1)、费用;
2)、申请人的签字;
3)、发明名称;
4)、摘要;
5)、附图,无论是正式图或非正式图。但应注意的是附图对理解发明是否必要,后提交的附图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1、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2、可以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3、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说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与过去的发明相关的已出版的专利文献),在决定该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可以参考该报告;该检索报告应首先送达申请人,然后公布;4、对国际申请及其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传送给局;5、提供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选择,供专利局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并为申请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的观点的报告。通常称其为PCT程序的“国际阶段”,而“国家阶段”是指授予专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国际申请中的国家的国家局或代理行使国家局职能的机构,统称为局。关于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是由第I章规定的;国际初审是由第II章规定的。(在PCT专业词“国家”局,“国家”阶段,或"国家"费用也指地区专利局的有关程序)。在绝大多数国家,专利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如何更好地分配资源,从而使专利体系能够在现有的人力资源内得到最大的回报。在一个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国家,国家局面临着专利申请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