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本公司主要服务的项目列表如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船级社认证】【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建筑资质服务】【其它资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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