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亮牌脉冲动力弥雾烟雾两用机是您致富路上的好帮手,它是目前世界上同类产品中最先进的产品类型,它使用了现代新型火箭技术、脉冲发动机,整机工作时无一转动部件,无需润滑系统,构造简单,故障率低,体积小、重量轻、维修保养简单,燃油少、工作效率高、使用寿命长,经久耐用。是喷洒农药防疫消毒的高精密度理想产品。 专利侵权产品公告 本产品2006年已向国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6月13日已授权公告,并颁发了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630093059.6,凡是雷同或类似本产品的,都属于侵权产品,大家一定要分辨真伪,以防上当,不要一时图便宜买了侵权产品,造成经济损失。侵权产品终究不会长久。 案例1 集鑫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犯我公司专利权的产品,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0630093059.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巨额经济损失。现已被法院查封。同时给集鑫销售产品的刘福贵(青州市谭坊镇西镇武村人士)自称只卖了1台,法院也作出了判决,赔偿原告2万多元。 希望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单位、经销商及个人引以为戒,以免引起不必要法律追究及经济损失。案例2金果烟雾机侵犯了我公司专利权烟台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
[2010]烟知法字第5号
请请人:韩金亮
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罗家庄村10号
邮编:264200
委托代理人:李维波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大贾庄村116号
邮编:261057
被请求人:李仁东住所地:栖霞市东顶部队院内工业区邮编:265300委托代理人:范海晖,山东永实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天马大厦
邮编:264006案由:ZL200630093059.6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韩金亮2010年8月4日向本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有关证据,请求处理被请求人李仁东侵犯名称为“弥雾机”、专利号为ZL200630093059.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本局依法受理此案,组成案件合议组,并于2010年9月8日让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韩金亮,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维波,被请求人李仁东、被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范海晖参加了审理。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当事人的观点也已明确,可以结案。
请求人称:专利号为ZL200630093059.6,名称为“弥雾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归其所有。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6月2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13日,现维持有效。该专利授权后,请求人于2008年10月发现,被请求人李仁东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弥雾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了专利侵权。被请求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人的经济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请求烟台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辩称:第一,被请求人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请求人侵权;第三,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公知技术,不属于侵权产品。请求人向本局提交了下列二类共8个证据:
证据7: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的宣传网站打印页面;
证据8: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金果烟雾水雾两用机使用技巧及注意事项复印件。被请求人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被请求人自主设计产品的图片打印件;
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图片的打印页面;
证据1用于证明被请求人的产品为自行设计,且与涉案专利不同;
证据3: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01317173.9外观设计图形的打印(在先设计1)
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01317174.7外观设计图形的打印页面(在先设计2)
证据5: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200630016011.5外观设计图形的打印页面(在先设计3)
证据3、证据4、证据5用于证明涉案专利设计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同类产品相同,该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
证据6:被请求人生产产品的照片(6张)。
证据6用于进一步证明与涉案专利不同的自行设计产品。
涉及本案的证据还有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本局执法人员2010年8月9日调查被请求人时,对其经营场所和有关产品实物拍摄的四张照片。口审中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认定:一,对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认定;这是证明涉案专利有效和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证据。对此被请求人没有异议,合议组审核后对这3个证据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