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专利资助
一、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一、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在授权前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10000元。
二、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的,即国际阶段报告显示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四、 同一资助对象一年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不能重复申请政府其它相关专利资助。
五、 专利申请资助每年1月和7月各进行一次。
第二章 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的认定
一、 申请专利培育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
二、 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
(三)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四)企业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占其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 资助标准: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专利试点企业每家资助10万元。
二、东莞市专利奖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东莞市专利奖:
1、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2、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申报时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4、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二)申报材料
1、《东莞市专利奖申报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专利公告文书;
5、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专利出具的实施效益统计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名称不一致时,要出具有双方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证明。
(三)市专利奖奖励:
1、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0万元;
2、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5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 高新奖励
企业所得税由原来25%降低至15%
部分镇区有10万元的奖励
四、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
(一)定义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2、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中应有百分之三十是科技人员;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4、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并依法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5、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6、民营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市、县户口者,需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三)申报材料
1、《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技术成果资料证明(比如成果、专利、项目立项、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客户意见);
4、企业简介;
5、科技人员资料证明(提供大专以上或职称证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认定申请书还需提交电子文档。除第一项外,其它各项资料均可用复印件。
(四)受理时间
全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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