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政 部 文 件
财建[2009]5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O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均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交付的服务费等。
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均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交付的服务费等。(即官费,代理费及授权后三年年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