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律师 深圳交警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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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复。
一、简要案情
2007年五月,江某驾驶大货车沿319国道由南往北行驶,下午三点左右行至一交叉路口路段(有标志、视线好),看到三百左右米远的公路西边丁字三叉路上出来一辆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左转弯往北行驶。当王某驾车行至离路口五十多米时被江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倒受伤。
二、意见分歧
事故发生后,该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并迅速处置完现场。但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该大队民警对该案交通行为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王某从三叉路口左转弯出来,并且发现江某驾车从南边来应当让江某驾车先行,但王某没有让行,其行为应定性为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第二种意见是王某驾车从叉路出来已驶离路五十多米,车辆处于直线行驶状态,其行为定性应为正常行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意见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交通行为的违法定性大多都跟交通“情景”相关,往往不同的情况组成不同的交通“情景”,交通行为的违法定性也不同。对交通行为的违法定性往往关系到事故认定的原因分析,因为不同的违法行为在特定的交通“情景”中代表不法定权力和义务。这些法定的权力和义务一旦被定性为为不同的违法行为就代表着不同的案件结果。因此交通行为的违法定性我们要把握其违法构成的基础含义,才能准确地给予定性。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安全法中除少数是行为违法,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超载就是行为违法,只要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是违法。其他大都是结果违法,这里指的结果是指影响或实际的发生后果。如十字路口中,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违法行为,就指结果违法,试想一下如果只有一辆转弯车而没有直行车,转弯车怎么走也不能定为违法,只有在有直行车作为参考的另一方时转弯出来让直行车产生停顿、刹车或发生事故才能定为违法。本案中转弯车已经转弯驶离路口已经几十米远了,转弯车辆的转弯行为对直行车辆的行驶没有任何干扰,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任何影响。这时直行车在离路口五十多米的地方撞在摩托车尾部,这种发生事故的“情景”不是路口的关系而是前后注意的关系。所以应认定大货车跟车过近的违法行为而不能认定为摩托车未让直行车的违法行为了。 深圳律师
深圳交通律师 深圳交警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