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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界定适用人员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凡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规定的条件的,个人可按本通知的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文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后达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各地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员的身份条件,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申请人应提供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缴费及待遇计发标准
(一)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1.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所在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由申请人申报。缴费比例为20%。缴费年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在城镇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低于15年的,可自愿选择按15年缴费。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2.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取利息,其中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的12%计入统筹基金。
3.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原单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可给予申请人适当资助。
4.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帐户和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二)申请人在缴清全部费用后,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一点规定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规定计发。一次性缴费指数等于缴费基数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办理地及办理机构
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和核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原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深圳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四、工作要求
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幸福广东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抓落实,在2011年7月底前启动相关工作,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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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
遗留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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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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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慢。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四、坚持参保缴费的制度和机制,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各地要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参保时的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并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各地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好未参保人员参保后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五、认真细致地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的服务
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他们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六、加强基金调剂使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中央财政在安排对地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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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抓紧制定或完善实施办法,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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