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新申领
第八条新申领承装类许可证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八、附件
十一、附件十三;(三)申请一级至三级的还需填报附件十二;(四)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填报附十四,附件十五;(五)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填报附件十六至附件十八。
第九条新申领承修类许可证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
七、附件
十一、附件十三;(三)申请一级至三级的还需填报附件十二;(四)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填报附件十四,附件十五;(五)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填报附件十六至附件十八。
第十条新申领承试类许可证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九至附件
十一、附件十三;(三)申请一级至三级的还需填报附件十二;(四)合并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填报附件十四,附件十五;(五)分立后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还需填报附件十六至附件十八。
第二节换证
第十一条持有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2005年3月1日前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原有效许可证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及时换证。
第十二条换证设立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按一般程序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6年,按简易程序换发的许可证在过渡期内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三条按一般程序换发承装类许可证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八、附件
十一、附件
十三、附件十九;(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换发承装类许可证还需填报附件十二。
第十四条按一般程序换发承修类许可证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
七、附件
十一、附件
十三、附件十九;(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换发承修类许可证还需填报附件十二。
第十五条按一般程序换发承试类许可证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九至附件
十一、附件
十三、附件十九;(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换发承试类许可证还需填报附件十二。
第十六条按简易程序换发承装类许可证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十九。
第十七条按简易程序换发承修类许可证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十九。
第十八条按简易程序换发承试类许可证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十九。第三节延续
第十九条承装类许可证延续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八、附件
十一、附件
十三、附件十九;(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延续还需填报附件十二。
第二十条承修类许可证延续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
七、附件
十一、附件
十三、附件十九;(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许可证延续还需填报附件十二。
第二十一条承试类许可证延续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九至附件
十一、附件
十三、附件十九;(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试类许可证延续还需填报附件十二。
第四节许可事项变更
第二十二条承装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八、附件
十一、附件
十三、附件十九;(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还需填报附件十二。
第二十三条承修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
七、附件
十一、附件
十三、附件十九;(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还需填报附件十二。
第二十四条承试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应填报:(一)《申请表》;(二)附件一至附件
五、附件九至附件
十一、附件
十三、附件十九;(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试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还需填报附件十二。
第五节登记事项变更
第二十五条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应填报:(一)《变更申请表》;(二)登记变更附件
一、登记变更附件二;(三)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第六节材料填报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和装订,具体规定参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业务办理说明》,该说明可在国家电监会网站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平台上下载,或由许可人提供。所提供申请表的附件均需加盖单位骑缝印章。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需提交纸质书面申请材料(附申请表及相应附件格式表格的电子文档),并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网站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平台报送电子数据格式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也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网站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平台上报送申请材料,还可以申请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认证颁发的数字证书,通过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平台填报、提交电子数据格式的申请材料。每份申请材料应附上不少于4个填写地址并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