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商标注册申请加急商标注册商标授权加急办理 15611837227 QQ:1357772756刘妍
综合处应当在委务会召开三天之前,将相关材料复印并送交参加委务会的人员。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