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快捷办理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标识测试备案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
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690V及以下的电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2级和3级的额定功率
在0.55kW-315kW范围内,能效1级的额定功率在3kW-315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和6极,
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
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毫米,宽度最小为54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源效率等级
(4) 效率
(5) 额定功率(kW)
(6) 极数
(7) 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
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
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2。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GB/T 103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
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
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
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 4831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
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18613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效率应依据GB 18613、GB/T 103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
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符合GB 755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18613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
用打印的方式。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
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
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80-160、180-280、315-355三段,每段
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
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
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4),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
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
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
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
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
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