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的审批
1、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所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
2、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注意:2005年新规定只有一个)。
3、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
(2)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3)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
(4)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
(5)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
(6)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
(7)我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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