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男,1974年8月出生,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党员,河北省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房地产行业网约评论员。张艺律师擅长公司法律服务,代理各类刑事、经济、房产、涉外案件,对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件也有独到的经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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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二者都为民事责任,但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约,
(2)该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而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归责原则不同。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违约责任一律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除了违约行为人有免责事由以外,违约人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行为依据不同情况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
3、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受害方只需要证明对方有违约的事实即可,不要求有侵害结果的事实证据。在侵权行为中,如果是最为普遍的过错责任原则,则受害方需要证明对方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同时,必须提供侵害结果的事实证据。
4、责任的范围不同。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违约责任是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相对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即第三人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责任人。在侵权行为的情形下,侵权责任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绝对权。如果第三人造成了侵权,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第三人当然可以成为责任人。
5、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相对人的过错)之外,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而在侵权行为的情形中,免责事由通常必须由法律规定,主要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等。在侵权法律关系中一般都不能约定免责条款。
6、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通常是发生在双方已经建立的合同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