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上,题目的本质还在于监管的效用。
从法律后果来看,对食物制假售假的惩罚日渐强硬,何以不能遏制“新型地沟油”的泛滥?表面上,新型地沟油是一种新生事物,管理起来有一定难度。正规食物企业能够将“新型地沟油”进行漂白,相关部分的源头控制在何处?何以在日常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中没有发现题目?事实上,要实现这一目的并不难题,索票索证、资格审查都完全可以实现。
客观地说,固然现在的监管体系较为健全,但效果却并不理想。题目是,有没有这样的机制保障,促使出产企业必需承担法定责任。如何让地沟油不再成为挥之不去的梦魇,这需要监管部分给出明确的回答。国外能实现一鸡蛋能找到生蛋鸡这样的源头控制,海内却泛起了新型地沟油从正规企业任意进出不设防,这样的差距既是监管手段的差距,更是一种监管立场上的间隔。根本原因在于,监管手段和技术的落后,使食物安全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